spanclass="xx1"8.3世纪之交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浪潮/span
用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改造国有企业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20世纪末期国有经济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促成的。
以“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无助于建立起有效的企业制度,使国有经济的财务状况每况愈下。在1988年以前,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一般不超过20%。但到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企业出现了盈亏“三三制”,即三分之一亏损,三分之一虚盈实亏,只有三分之一还赚钱的状况。到了1995年,亏损户已达到国有企业总户数的40%,1997年上半年进一步发展到43%。如果再进一步比较国有企业的全部盈利额和全部亏损额,问题的严重性就更加明显。1994年两相比较,国有企业总体上还有净盈利900多亿元,1995年就基本持平了,1996年上半年出现了国有部门净亏损130多亿元的情况,下半年因商业银行两次降低贷款利率才有所好转,但1997年第一季度净亏损20多亿元,1998年全年净亏损78亿元(见表8.1)。
表8.1全国国有企业盈利亏损状况(1990~1998)(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财政年鉴》(各年)
一些国有经济占比较高的省份情况更加突出。例如,在我国国有工业重镇辽宁省,到1997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已经连续3年净亏损。当时926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亏损户达491户,还有一大批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由于国有企业亏损最严重,涉及面广,被称为“辽宁现象”。
不过,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没有对现代公司制度做出明确界定,而是用四句话来对现代公司的特点加以概括,叫作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企业制度。虽然企业治理和公司制度运作的现实都表明,针对现代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的特点,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的公司治理乃是现代公司的核心架构,但是,这一概念却以难以为广大干部群众理解为由被拒之门外。
面对着国有经济的严峻状况,中国领导一方面提出了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快了建设规范化的现代公司制度的步伐。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特别是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化改制的规范,特别是强调了要在多元持股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进入了按照国际通行的规范建立现代公司的新阶段。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提出的主要新要求是:第一,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二,“能够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制衡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求改制后的公司都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这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中出现“公司治理”(当时称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对公众公司提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要求。
这样,对世纪之交新建立的公司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以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大体上包含了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
第一,实现政企职责的分离。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和作为所有者的职能是集于一身的。“国营公司”、“集团公司”等经济组织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所谓的“企业”。为了把政企职责分开,由不同的组织行使,1998年就任的新一届政府采取了一项重大步骤,将中央政府所属的兼有政企两方面职能的部级机构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的“国家局”,外贸行业和电信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是由经贸委的“国家局”行使,而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MOFTEC)和信息产业部(MII)分别行使。随后又将这些“国家局”并入经贸委的各职能司。那些原来的“行政性公司”取消了行政机构的地位,成为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第二,打破独家企业的垄断,促进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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