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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务院召开的跨省、区知青安置协作会议上,对知识青年安置的开支标准制定原则,各省、市、区随即做出统一规定。
●周恩来在接见延安地区插队青年代表时说:“北京青年去延安插队,也应该派干部去,最好一个大队派去一名干部。”
●中共中央在中发[1978]74号文件中规定:“要关心和重视下乡知识青年的学习。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积极组织他们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技术。”
●做好知青安置落实知青安置经费及物资补助
1969年,国务院召开的跨省、区知青安置协作会议上,对知识青年安置的开支标准制定原则。
1970年8月,财政部综合各省、市、区的意见,根据一年多来运动的进展状况,经与主管部门研究,对安置费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做出统一规定:
国家拨付的安置费,主要用于城镇下乡人员的建房补助、生活补助、工具购置补助、旅运费和学习材料费等。安置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计算,平均每人不超过下列标准:
单身插队、插场的,南方每人230元,北方每人250元。
成户插队、插场的,南方每人130元,北方每人150元。
参加新建生产队、新建扩建国营农场和集体所有制“五七”农场的劳动力,每人400元含部分建设资金。
家居城镇回乡落户的,每人补助50元。
同时,对知识青年跨省安置的路费、到高寒地区插队的冬装费重新做了规定:
组织跨省、跨大区下乡的,每人分别另加路费20元、40元,从关内跨省到高寒地区插队的,每人补助冬装费30元。
安置经费属国家专款专用,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已经下乡的人数,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实际花钱进度,分期分批地进行拨付。除动员地区使用小部分外,其余归安置地区县、社统一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这一规定同时提出,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最好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规定几个不同的补助标准,不要平均分配。
安置费中动员地区使用部分,又称动员费,主要用作知青下乡时的交通费、途中食宿补助、困难补助等。各地标准不一,约在15至35元左右。安置地区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建房,以及购置小农具和家具,粮、油、医药等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原则上为1年,如福州市知青,安置费每人230元,其中动员费35元,分到安置地区的经费为195元,用于下乡第一年的生活补助,购买农具、家具,建房,医疗,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如武汉市知青,安置费每人230元,其中215元由省拨接收地区,交生产队掌握使用。
为了管好用好安置费,国家还制定了“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
要求下拨到生产大队的安置费,由党支部和革委会领导下的“三结合”小组负责进行监督;安置经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严格收支手续。对于安置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贫下中农和下乡知识青年审查监督。
加入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按国家规定每人安置费平均400元,跨省、区者分别远近增补旅费20、40元,其安置费的用途与插队知青有区别,除用于支付旅费、发放津贴费、伙食费、购置个人物品外,建房费统一纳入兵团或国营农场基建计划。
以甘肃省农建十一师为例,自1964至1969年的6年间,国家共拨给安置费2496万元,其中60%用于基建,15%至20%用于生产,20%至25%用于安置。
在各兵团,国家拨付的知青建房投资是列入行政用房计划合并下达的。因此,即使国家拨付的知青建房费不能及时到位,因为各兵团均有巨额基建投资,所以并不至于妨碍知青住房的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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